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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教育部修正之「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1份...
  • 2026/04/01
  • 2026/12/31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第40次定期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刪除指引第4點第1款「警方核發之書面告誡或」之文字。

  • 【相關檔案】

  • 附件 1(pdf)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
  • 2026/02/02
  • 2026/12/31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及114年12月22日立法院召開「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係定於性平法第23條第2項、第27條但書及第28條第4項。學校或其他人員(校內)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4款前段復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4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及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四、承上,有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人員(師長、行政相關人員、擔任檢舉人之學校教職員工等),倘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之情形,是否涉及違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規定一節,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後,自得依法將該疑似違反性平法事件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並應依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五、至該等學校及主管機關參與處理人員或未參與處理之其他人員、與該校園性別事件不相關之人(包含學生),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關民、刑法所定洩密規定,自應由其個人自負法律責任。倘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告發,學校及主管機關當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六、本部後續將另邀集性別平等或法律領域之專家學者,研擬以3類對象:「(一)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二)處理事件以外之學校師生(三)一般社會大眾」為核心,界定各該對象洩漏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資訊時之適用法規,以明確說明現行相關法規就校園性別事件資訊保密義務之規範,併敘。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5年受理學生提案...
  • 2025/10/21
  • 2026/09/15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委員大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115年受理時間及說明如下:第1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115年3月16日(星期一);第2次受理收件截止115年9月15日(星期二),以送達本部時間計算。 三、檢附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修訂後之「提案單」各1份,請依新版提案單格式辦理。

  • 【相關檔案】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pdf)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個人提案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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