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懶人包係由本處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製作,除讓企業瞭解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的重要性及效益,並提出「工作生活平衡」、「人才招募與支持」、「具包容性的職場文化」、「組織結構與制度」及「社會影響力」共5大面向之實際做法,搭配參考企業範例,以增進企業對性別友善職場之瞭解和具體行動。
【相關網址】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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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勞動部112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D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
【相關檔案】勞動部函基本工資(pdf) 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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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112學年第1學期編制內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結構人數
【相關檔案】112學年第1學期編制內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結構人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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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7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9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相關檔案】原函(pdf) 說明資料(pdf) 方案內容及加入表(pdf) 健康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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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 旨揭會訊於99年6月份創刊(99年6月第1卷第1期),本次係第55次出刊,請各校將會訊內容轉知所屬教職員及退休人員。
二、 有關會訊全文可自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本部各單位/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監理會會訊/112年12月第14卷第4期)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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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依據「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辦理。名單如附件。
【相關檔案】獲獎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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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教育部函轉勞動部112年11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8635B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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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請備齊推薦資料表(詳閱附件,內容包括詳細履歷、著作目錄及其他相關資料等)併同電子檔於113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五點前送達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理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科三館SC101理學院辦公室),電子檔請寄送至電子郵件信箱joanliu@nycu.edu.tw。
【相關檔案】徵才啟事(pdf) 推薦資料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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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本校電機工程學系誠聘專案教師 1 名與產學專案教師 1 名(助理教授以上),從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工作,預定起聘日期為民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二、應徵資格需: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電機工程系所博士學位(研究專長須以控制領域、數位 IC 設計、電力電子、天線工程、微波電路、應用電磁等領域優先)。
(二)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者。
(三)具英語授課能力者尤佳。
三、應徵者申請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請攜帶正本核驗,核驗後發還)
(一)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大學、研究所等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影本(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經歷等證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如畢業證書及學位總成績證明非英語,係其他國家語言,請附上中文譯本)。應屆畢業者請檢附指導教授證明並註明預計畢業日期。
(三)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自傳(含大學以上學經歷、專長)、歷年學術研究著作目錄、歷年研究計畫清單、未來研究方向簡述、可授課程之教學計畫書(本系大學部課程、碩士班課程參閱本系網址)、個人作品集、其它有助審查之資料。
(四)各類證書影本(如:教師證書、國家考試證書、業界服務經歷證明…等)。
(五)重要成果或貢獻、專利、發明、榮譽事蹟。
(六)博士論文、摘要及相關研究著作全文。
(七)推薦函至少 1 封。
(八)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四、面試:
(一)書面審查通過者,須由遴選委員會進行面試。
(二)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三)經甄選、決選、及各級教評會通過者,預計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聘任。
五、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13 年 5 月 3 日為止。
六、收件方式:應徵資料請以書面掛號郵寄或以電子郵件方式收件,不接受傳真方
式。
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教師」,相關應徵資料恕不退還。
七、聯絡人:楊祝壽主任
電話:02-2182-2928#6612
電子郵件:csyang@gm.ttu.edu.tw
收件地址:台北市 104 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大同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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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 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1號函辦理。
二、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 次查前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 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之規定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日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請貴校轉知全體教職員;若教職員尚有其他國民年金保險疑問,請其逕洽國民年金保險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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