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一、依據該部110年9月16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新增1,3-丁二烯、1,2-環氧丙烷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並將甲醛由丁類物質移列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依法令規定將有雇主相關應辦事項,茲摘錄如下,提醒學校注意及因應:
(一)第16條(丙類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於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第17條(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等裝置)。
(二)第24條(乙類物質及丙類物質):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第34條(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四)第38條(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與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第38條之一(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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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該署110年8月20日環署化字第1108200915D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修正重點摘錄:
(一)公告事項法源依據修正:配合公告指定硝酸銨及氟化氫為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依據條次。
(二)納管硝酸銨:訂定硝酸銨管制濃度80 w/w %、分級運作量50,000公斤,管制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110年10月1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每月完成申報。配合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辦理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三)納管氫氟酸:訂定氟化氫管制濃度0.1 w/w %、分級運作量300公斤,並指定公告為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採分級管理。
1、含量達管制濃度0.1 w/w %以上未達10 w/w %物質或物品應標示。
2、含濃度10 w/w %以上者,製造、輸入、販賣、運送、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紀錄申報、標示及備妥安全資料表等,且運作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應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
3、另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增訂含氟化氫容器、包裝標示最小尺寸規定。
(四)硝酸銨屬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已管制之物質或物品,逕依其規定辦理,不受毒管法管制。
(五)軍事機關及學術機構運作硝酸銨用於軍事、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者,及軍事機關運作氟化氫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不受管制。
(六)訂定硝酸銨及氟化氫於規定期限應完成相關事項。
三、有關學術機構運作氫氟酸之記錄、申報之應辦事項,依循本部109年7月3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59856B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286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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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勞動部109年11月27日勞職授字第1090205275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本部經勞動部認可本部所製作4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可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並於本部教師e學院(https://ups.moe.edu.tw/mooc/index.php)播放,課程資訊如下:
(一)化學品危害通識暨廢棄物管理訓練,可抵充訓練時數2小時。
(二)中小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課程,可抵充訓練時數1小時。
(三)校園安全與承攬管理,可抵充訓練時數1小時。
(四)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Accidnet,可抵充訓練時數2小時。
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上開課程時數共計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2小時;上網學習者可自由搭配組合觀看影片,其總時數若達2小時,則可以2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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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宣導資料
【相關檔案】附件 1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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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職場不法侵害宣導資料
【相關檔案】附件 1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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