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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置頂]115年度性騷擾事件法院判決案例研討會,歡迎踴躍報名參...
  • 2026/09/23
  • 2026/10/23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活動日期:115年10月22-23日(星期四、五) 09:00-16:00 二、報到時間:09:00-09:20 三、活動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第二大樓一樓2123會議室 四、活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五、旨揭資料包含活動簡章乙份,亦將同步公告於本會網站,其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請至本會網站www.chinesenpo.org.tw點選「活動專區」→「性侵害性騷擾專區」→「115.10.22-23 115年度性騷擾事件法院判決案例研討會」進行報名,謝謝。 六、參加對象:參加人員以80名為原則,參加資格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團體 (二)中央各部會及所屬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三)全國各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四)全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五)全國各地方相關社團負責人代表、社工員、輔導人員 (六)司法人員 (七)對議題有興趣之教師、公務人員 七、請轉知所屬踴躍派員參加,並請核予公假。 八、課程選擇:本課程兩天講座與主題內容皆不同,可擇一或全程參與,恕不提供住宿服務。 九、本活動一律免費,詳情請參閱活動簡章。 十、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四)止,額滿為止。 十一、參與研習者,將發予研習時數條,並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登錄。 十二、如有未盡事項,請洽本會專案人員翁秘書,電話:04-2481-1717,電子郵件:chinesenpo@gmai1.com。

  • 【相關網址】

  • 活動網址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臺北教育大學辦理「2026東亞地區校長學學術研討會」徵...
  • 2026/06/01
  • 2026/8/22
  • 【公告內容】

  • 一、本校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辦理2026東亞地區校長學學術研討會,主題:「銘記歷史,展望未來 : 東亞地區校長專業素養與領導轉型」敬請踴躍投稿。 二、徵稿日期:即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五)截止收稿。 三、有關本會投稿相關資訊及相關表件可參考系網頁公告:https://em.ntue.edu.tw/。徵稿須知及海報如附件。 四、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繫本系,電話:(02)2732-1104分機63240或電子信箱ntuedem@gmail.com。

  • 【相關網址】

  • 網址 1

  • 【相關檔案】

  • 徵稿須知(pdf)

  • 海報(pdf)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教育部修正之「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1份...
  • 2026/04/01
  • 2026/12/31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1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第40次定期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修正係刪除指引第4點第1款「警方核發之書面告誡或」之文字。

  • 【相關檔案】

  • 附件 1(pdf)

  • 外來文公告
  • 秘書室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
  • 2026/02/02
  • 2026/12/31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及114年12月22日立法院召開「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對於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係定於性平法第23條第2項、第27條但書及第28條第4項。學校或其他人員(校內)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4款前段復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四、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4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及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四、承上,有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人員(師長、行政相關人員、擔任檢舉人之學校教職員工等),倘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之情形,是否涉及違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規定一節,學校及主管機關於知悉後,自得依法將該疑似違反性平法事件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並應依性平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五、至該等學校及主管機關參與處理人員或未參與處理之其他人員、與該校園性別事件不相關之人(包含學生),運用網路、實體或私下等各種場域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相關民、刑法所定洩密規定,自應由其個人自負法律責任。倘當事人向地方檢察署告發,學校及主管機關當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六、本部後續將另邀集性別平等或法律領域之專家學者,研擬以3類對象:「(一)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二)處理事件以外之學校師生(三)一般社會大眾」為核心,界定各該對象洩漏校園性別事件相關資訊時之適用法規,以明確說明現行相關法規就校園性別事件資訊保密義務之規範,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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