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先予敘明。
二、本部為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協助各學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所需師資,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及「專業種子師資培訓課程」,銜接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才,協助各級學校達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目標。
三、依旨揭說明規定,種子師資證明書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請貴校具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依作業說明辦理展延事宜。
四、旨揭說明及相關作業流程,已同步公告於本部「學校安全衛生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種子師資文件」供下載參考。
五、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控研究中心葉庭岑小姐,電話:(03)26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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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環境部115年4月27日環部化字第1158106187D號函辦理。
二、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11條及第44條第4項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
(二)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禁止運作事項、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
(三)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得使用用途、修正汞之得使用用途。
(四)刪除四氯乙烯得使用用途之清潔劑用途,並增列禁止使用事項及註解說明清潔劑使用期限。
(五)修正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三、本次修正公告將於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請協助轉知及宣導。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游依霖承辦人員,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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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4月2日疾管感字第1150500079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自107年起將立百病毒感染症列為重點監視疾病,為利實驗室人員於進行疑似感染者檢體檢驗或相關研究時有所依循,於同年參考加拿大立百病毒病原體安全資料表,訂定「立百病毒(Nipah virus)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下稱立百病毒生安指引)。
三、鑑於近年國際間持續有立百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及評估疾病嚴重度,我國已將其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立百病毒生安指引內容符合國際趨勢,爰參酌加拿大、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CDC)、歐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ECDC)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最新相關指引進行修訂。
四、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指引內容架構,分為「目的」、「病原體危險群與管理規定」、「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及「參考文獻」四大項。
(二)有關操作立百病毒病原體及臨床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個人防護裝備、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病毒去活化、包裝及運送、清潔除汙消毒、廢棄物管理、溢出物處理、緊急應變與事故處置等相關規範與建議,集中至「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項下闡述。
(三)考量針對檢驗需求及風險評鑑原則,針對常規臨床檢驗部分,修訂為得經局部風險評鑑且評鑑結果經單位生物安全會同意後,於BSL-2實驗室之合格且經驗證之第二級生物安全櫃(Class II Biosafety Cabinet, class II BSC)或具封閉管路系統之設備內進行常規臨床檢驗,並由受過適當訓練且經授權之人員穿著強化之防護裝備進行操作,並避免非必要之開蓋、分裝或氣膠產生。
五、檢附疾管署來函,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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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5年3月30日警署刑理字第1150004377號函辦理。
二、異丙醇屬過氧化物生成化學品,如長期不當存放或暴露於空氣及光照環境下,易自發性氧化生成具高度危險之過氧化物。近年國外已有數起商用異丙醇轉化為有機過氧化物爆炸物之案例,於清理或搬運過程中引發事故,國內亦曾發生相關工安意外並造成人員傷亡。
三、為防範是類意外,請轉知所屬加強安全宣導與管理,包含將異丙醇存放於陰涼、通風且遠離火源之場所,避免高溫及陽光直射;留意庫存溶劑是否外觀混濁、產生白色沉澱汙染或異味等情形,落實定期檢測及廢棄物處理機制,以確保化學品儲存與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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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4年11月13日消署預字第1143325262號函辦理。
二、旨揭火災發生於該校電機棟1樓實驗室,疑似鋰電池起火,建議策進作為如下:
(一)強化防火管理制度與責任分工,定期實施用火用電教育訓練 。
(二)明定實驗室主管、指導教授、助理及學生的安全管理任務與責任。
(三)對於涉及鋰電池、電化學實驗、高壓電源、充電設備等實驗,列入「特定高風險實驗」,並教導火災初期應變程序。
(四)每學期須進行一次安全自評與查核。
三、另教育部函頒「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之學校實驗室管理與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總表肆、其他(含行政管理類)作用法令,規範實驗室管理與化學品管理事項,請各大專院校依上開指引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及落實消防法規定防火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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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4年10月28日環管廢字第1147126431號函辦理。
二、我國為防堵非洲豬瘟疫情,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但不改變現有廚餘收集清運方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通知畜牧場仍持續收運廚餘,並送至各地方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處理。
三、為減輕畜牧場之廚餘清運負擔,請學校落實惜食減量、剩食打包不浪費政策,並將廚餘瀝乾後再排出。
【相關檔案】惜食圖卡1(jpg) 惜食圖卡2(jpg) 惜食圖卡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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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0月17日防檢一字第1141863047A號函辦理。
二、檢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來函詳附件。
【相關檔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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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4年9月15日消署預字第1140402334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近期發生多起大專校院實驗室因實驗操作不當或化學品管理疏忽等發生火災、爆炸造成學生受傷,雖未造成重大災害,但究其原因顯為人為因素造成,爰請貴校依據「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及「各級學校實驗室禁水性物質安全檢查及聯繫機制指引」落實實驗室使用及安全管理事項,並請貴校落實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及所製作之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
三、相關法規及實驗室安全衛生之宣導文宣,可上本部校園安全衛生網站(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及其他安衛文件專區查詢。
四、如需相關實驗室安全衛生諮詢,可逕洽本部委託單位: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黃喬恩先生,電子信箱:Safety0520@cshm.org.tw,電話:(02)23218196分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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